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發揮教職工在學校事業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恒行法》、《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上海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意見(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製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高校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製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
第三條 教代會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
第四條 教代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五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支持校長依法履行職權👛。
第六條 學校黨委應當加強對教代會的領導𓀜,支持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條 校長以及校行政系統應當支持教代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保障教代會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教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職 權
第八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等職權。
第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接受教代會審議,聽取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一、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和發展等重要事項;
二、學校財務預決算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重大改革改製方案🆓、學校章程等重要事項;
三、教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和學校與恒行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並由教代會審議通過🚸:
一👨🏼🎓、教職工崗位責任製方案、聘用聘任製實施方案、校內工資改革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
二、校內收益分配原則和辦法🤽♂️、教職工生活福利製度和改革改製中涉及的教職工安置方案🌊;
三、學校製定😓、修訂直接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學校與恒行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並接受審查監督:
一、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
二、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三💛、教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教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等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學校與恒行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
一🧏🏻♀️、教代會各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成員🙆🏿♂️;
二、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三ℹ️、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學校與恒行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教代會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一、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考核領導幹部相結合,參與對學校黨組織正副書記、正副校長以及其他相應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
二、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有關領導幹部的人選🧝🏽♀️;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學校與恒行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的民主評議。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 凡享有公民權的本校在編在崗教職工可以當選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製,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以各部門為選舉單位進行選舉。選舉時,應當製定選舉方案,醞釀候選人。選舉應當有本部門全體教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𓀙,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候選人獲得本部門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六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選舉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認真選舉好教職工代表。代表的素質與能力要求👨🏼🎓:
一、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觀念🦸🏻;
二、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能聯系群眾,辦事公道🧒🏻,並了解校情民意;
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遵章守紀,關心集體,愛崗敬業,並在本職崗位發揮骨幹和表率作用,在教職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構成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突出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人員的主體地位。其中教師代表(包括雙肩挑人員)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具有高級職稱的代表人數不低於全體教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一。校級領導、職能部門正副職等中層以上幹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部門女教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接受本部門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部門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免本部門的代表。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處理的🧑🏻🦼➡️;
三、本人提出辭去教代會代表職務💉,並經原選舉部門半數以上教職工同意的;
四🧙、因長期出國😡、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因嚴重失職失去原選舉部門教職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並經原選舉部門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的。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離職👷🏻、退休,或由於工作需要調離原選舉部門的⛹🏽♀️,即自行終止代表資格,並由原選舉部門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補選🤺。
第二十條 撤免教職工代表資格🚈,原選舉部門應當事先報校恒行審核和備案♑️🧑🏽🦰,同意後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及時補選🥃。補選結果應當公布👨🏼🏫,並在下一次教代會上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對涉及學校發展、改革和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與教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
四🧆、對教代會和學校的工作提出詢問、意見、批評和建議⬆️,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質詢、監督🧆,對學校各級領導進行民主評議與監督。
五🤼♀️、因履職活動而占用的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職工作🧤🫄🏻;
二👩🏼🦱、聯系本單位、本部門教職工🏌️♀️,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表達教職工的意願和要求,寫好提案;
三、執行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及時向本單位、本部門教職工通報教代會情況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模範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製、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教職工人數在一百至三千人的🥋,代表名額以三十名為基數𓀐,教職工人數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不得少於五名。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校教代會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教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一般以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建製的院🙍🍡、部門等為單位組建代表團🧏🏿,由當選代表選舉產生團長。代表團團長的職責是:
一🧑🏽🦳、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團討論🥫,收集代表提案⛹🏼♂️,審核代表名單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二、閉會期間,主動聯系教職工代表和廣大教職員工,隨時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學校或本部門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無表決權和選舉權𓀎。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每屆任期為五年🔛。教代會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應當向教職工代表說明𓀏💳,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教代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學校、校恒行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處理大會期間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人數為正式代表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其中一線教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設立若幹民主管理委員會(小組),組織教職工代表開展民主管理專項活動,辦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委員會(小組)負責人由教職工代表擔任。
第三十條 教代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教職工代表選舉的資格審查工作。教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結果應當向教代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與恒行會員代表大會可以同時召開,兩會代表合一🧗🏼♀️。非恒行會員的教職工代表列席恒行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學校是教代會製度的建製主體,教代會的經費由學校行政經費中列支🕚。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須有全體教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第三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和議程,由學校黨委、行政與校恒行協商確定,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交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教代會召開七日前送交教職工代表。各代表團應當組織教職工代表討論⚪️,由校恒行及時匯總整理代表團的意見和建議♛,報學校相關部門。
教職工代表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學校相關部門和校恒行根據教職工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提交教代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六條 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組成。預備會議主要內容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大會議題、議程等。正式會議主要內容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大會發言、選舉表決🧚🏿♀️👮♀️、通過決議等。每次教代會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組織教職工代表討論。
第三十七條 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並須獲得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三十八條 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和決議應當在教代會閉會後向全體教職工公布,並由校長簽發頒布。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恒行有權要求糾正,學校應當根據恒行的要求予以糾正。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學校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教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學校及全體教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四十一條 校恒行為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教代會籌備和召開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教代會代表的選舉🚶♂️➡️、換屆、培訓等工作;
二、做好大會的籌備🧑🏼💼、會務工作,協商擬定大會議題🟫、日程安排、召開地點等🧑🎤;
三、做好教代會文件的準備工作⇒;
四🃏、提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民主管理委員會(小組)成員等候選人建議名單👱🏽🙂;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議名單🧑🏼⚖️;
五、組織教代會代表團在會前和會中對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進行討論,匯總整理意見,並與學校相關部門協商修改🍨;
六、負責教代會其他組織工作👨🏼⚕️。
第四十二條 校恒行在教代會閉會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動員教職工執行教代會決議,督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的辦理;
二、建立與教職工代表的聯系製度👩🏽🌾,受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述和提案,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三🧝🏻♂️、不定期地組織教職工代表、民主管理委員會開展提案、巡視檢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
四🙈、指導兩級教代會的工作🧑🏻🦰;
五、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條 校恒行應當在教代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報告上一級恒行🥬。
第七章 兩級教代會
第四十四條 以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建製的院、部門等應當建立教代會製度,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行使與其管理權限相對應的教職工民主管理權利𓀅🥦。
第四十五條 兩級教代會按照本實施細則組織實施🚴。
一、教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部門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或教職工全體大會製度。若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的🫕,教職工代表名額以三十名為基數,教職工人數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不得少於五名🕙。
二、教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部門一般實行教職工全體大會製度🧂。若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的⚰️,代表名額不得少於三十名🤷🏼♀️。
三、學校教代會代表一般應是兩級教代會的當然代表。
四、兩級教代會屆期為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開會。如遇重大事項,經部門黨政工領導研究🏠,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四十六條 學院👦🏿、部教代會(成繼教學院除外),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其它部門教代會𓀙,一線教工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四十七條 兩級教代會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不得少於七人。沒有產生主席團的,則由所在部門恒行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四十八條 兩級教代會議程❕,應根據部門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確定。一般包括聽取行政主要負責人工作報告、教代會工作報告👩👦🫳🏻、審議通過或決定與本單位教職工權益和生活福利有關的方案和辦法等。
第四十九條 部門恒行作為兩級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做好以下有關工作:
一、應在教代會召開前兩周向校恒行提交書面報告,並在教代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會議資料送至校恒行備案🏄🏼♂️💪🏽。
二👩🏽🦳、做好教代會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
三、組織傳達大會精神,監督檢查會議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召開有關會議👘。
四、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調動教職工參政議政的積極性,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院應為部門恒行承擔兩級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五、保障和維護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學校頒布實施🙌🏻,校恒行負責解釋。
恒行娱乐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試行)在2011年12月16日下午舉行的我校第七屆教代會暨第十一屆工代會第四次會議上經全體代表審議獲得通過🤽🏽♂️🚶🏻。